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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水國小學童攜帶及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使用原則

清水國小學童攜帶及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使用原則

104.10.16公布實施

為教育孩子攜帶手機、MP3或MP5等影音播放器、掌上型遊戲機、數位相機等到學校之使用,避免產生遺失、上課分心、影響學習情緒等狀況,以上產品如非必要請家長勿讓孩子帶來學校。

學校宣導相關攜帶及使用原則如下,所有學生都應遵守,請家長配合,並一起來叮嚀孩子,以維護學習品質與身心健康。

一、上述手機等為貴重物品,非必要,不要帶到學校。如果家長認為手機有必要給孩子帶到學校(例如放學時須以手機聯絡接送),應由家長填具申請書,向學校申請後才可讓孩子帶手機到學校,並須遵守本使用原則(使用原則、申請書並長期公布於本校網站\行政組織\教導處 網頁中)。

二、學生自行攜帶MP3或MP5等影音播放器、掌上型遊戲機、數位相機等到學校(導師於特定課程或活動允許者除外),或未經申請帶手機到學校者,第一次發現給予口頭輔導並暫時保管該用品(放學時發還),第二次發現除暫時保管外並通知家長,第三次發現除暫時保管、通知家長外並給予適當之輔導措施。

三、經申請帶到學校的手機,需遵守以下使用規定:

1.手機由學生自付保管之責,且不可私自接學校電源進行充電。

2.上課期間應關機不得使用(包含撥打、接聽、玩遊戲、上網、拍照、錄音、攝影……等)。

3.非經當事人同意,不得以手機隨意對他人進行拍照、錄音或錄影,以維護他人隱私權。也不可未經他人同意就將含有他人的聲音、照片、影片進行傳輸或放在網路。

4.不可下載或傳輸不適當的或限制級的圖(照)片、文字、聲音、視訊等。

5.手機的所有權基本上屬於監護人(家長)的,除非雙方家長同意,否則學生不可任意將手機借同學帶回家、送給同學、賣給同學、交換手機、或借同學用卻收取費用等。

6.違反以上使用原則之一者,第一次發現給予口頭輔導、暫時保管該手機(放學時發還)並通知家長,第二次發現除暫時保管、通知家長外,並取消其攜帶手機到學校的資格。

四、為培養孩子正確的使用,家長可參考以密碼管理孩子的手機(只能接聽),避免孩子沉迷於手機遊戲或網路,並維護視力健康。

五、為提供良好示範,學校也請老師們以身作則,非必要不在上課撥打、接聽電話(但因教室內無聯繫電話,學生緊急傷病需聯絡家長以及其他緊急狀況除外)。也請家長們盡量勿於上課時段打老師的電話 (老師上課期間會設成靜音或震動甚至關機),必要時可於下課時間(公布於學校網站)聯絡或打到學校-5899235,教導處分機11或12,總務處分機13或15,由辦公室人員留話或轉達回電,或可於放學後或晚上連繫老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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